
初七复工路上,收到12123短信,2月22日闯了红灯,喜提6分200块!看到违法记录,一脸疑惑:左转红灯、直行车道、进行左转?这是什么迷惑操作!


实在想不起来是怎么发生的,只是隐约记得在进入一个乡村道路之前可能有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记录中的宽阔马路又不像和乡村道路有什么联系。找到当时相近时间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果然是当时的乡村道路入口,只是该左转路口较窄,“电子警察”也未拍摄到左转后的乡村道路入口。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复盘了一下当时的情况,在该路口需要左转进入乡村道路,但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车道分界线一直为白色单实线,无法由直行车道变更至左转车道,且该路口较窄一般容易被误解成仅是行人通道而不是机动车道,等待车辆到达停止线前才意识到该路口是左转路口,此时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为避免阻碍后车通行引发交通事故,情急之下左转驶入路口并停车等待左转绿灯,车头位置未超过对向车道的直行车道和左转车道的分界线,待左转信号灯绿灯后继续行驶完成左转进入乡村道路。
一、维权过程
(一)申请陈述和申辩
2月23日在12123平台上申请陈述和申辩,2月24日“因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原因”被退回。

(二)致电咨询交管热线行政处罚
2月24日致电违法行为发生地交管热线,咨询负责陈述和申辩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未果,咨询如何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只能去线下处理后取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可到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线上处理违法行为
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4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处理该违法行为,缴纳200元罚款后获得处罚电子凭证。


(四)致电咨询司法局行政复议
通过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内设机构找到行政复议科的联系方式,2月24日致电咨询行政复议材料要求及申请方式,经工作人员指导得知可以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

(五)提交复议申请
2月25日通过“掌上复议”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主要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由系统生成行政复议申请书,另外提交原行政行为文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六)致电咨询司法局复议进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因“掌上复议”的进度一直为“未接收”,2月27日致电司法局咨询是否已经收到复议申请,得到已收到复议申请答复。


(七)司法局答复交管局同意撤销
2月27日收到司法局答复,经司法局和交管局查看监控并现场核查,同意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在后续改善该路口的交通标线,申请人在“掌上复议”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待交管局履行内部手续后退回罚款。


(八)交管局消除违法行为信息
2月28日,已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回到未处理状态;3月2日,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被消除。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工伤认定);
e.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f.行政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g.政府信息公开;
h.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i.行政机关侵权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j.其他侵犯合法利益的行政行为;
(2)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k.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3)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
l.国家赔偿(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4)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m.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5)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a.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4)被申请人
a.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d.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f.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b.被申请人为下一级人民政府;
c.被申请人为本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d.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e.被申请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f.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g.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
a.被申请人为本部门;
b.被申请人为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章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
c.被申请人为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3)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行政部门
被申请人为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4)司法行政部门
被申请人为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4.申请的提出
(1)申请期限
a.知“行政行为”+知“救济途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内申请;
b.知“行政行为”+不知“救济途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c.不知“行政行为”: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不超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案件不超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d.申请期限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不作为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计算。
(2)申请形式
a.书面申请: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渠道(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和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508/t20250814_523812.html”);
b.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b.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d.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争议、反垄断禁止经营者集中)。
(4)复议诉讼互斥
a.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b.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受理
1.申请的受理
(1)受理规定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b.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c.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e.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f.属于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g.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2)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复议机关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4)视为受理
审查期限届满,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5)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并记录在案。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审查。
(6)自我审查
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7)受理后驳回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8)重复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2个或者2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事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9)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直接诉讼
复议前置情形,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其他“不予受理”救济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四)行政复议审理
1.一般规定
(1)审理人员
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适用法律
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复议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用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提级审理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4)复议中止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中止: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d.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e.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f.经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g.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h.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i.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进行依法处理;
j.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5)复议终止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a.申请人撤回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d.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意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因复议中止中a、b、d情形中止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6)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b.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c.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证据
(1)行政复议证据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e.证人证言;
f.当事人的陈述;
g.鉴定意见;
h.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a.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b.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c.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3)证据调取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证据补充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5)证据查阅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3.普通程序
(1)审前程序
复议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交视为没有证据、依据,但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并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听取意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3)听证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4)行政复议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a.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b.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c.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4.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c.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d.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其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审前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交视为没有证据、依据,但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并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程序转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附带审查
(1)有权处理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构自复议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就条款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当面说明。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2)无权处理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程序
(1)普通程序
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2)根据听证笔录
经过听证的复议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参考咨询意见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决定期限
(1)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调解和解
(1)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乙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2)和解
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4.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2)驳回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3)撤销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除违法法定程序外,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违反法定程序;
c.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4)变更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c.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5)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a.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b.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市级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a.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b.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c.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7)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8)行政协议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9)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法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牌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10)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1)复议意见书
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复议机关。
(12)公开与抄告
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观部门。
5.履行决定
(1)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2)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a.维持决定的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决定的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复议调解书,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
1.自由选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后诉讼
除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元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后裁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对本机关、本部门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复议终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如外国人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处境措施不服的,其他境外人员对依法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认罪认罚
作为怯懦的沉默的大多数,为了让逻辑自洽,不至于成为一个愤青,我一直赞同“恶法亦法”,法律存在滞后性等局限乃至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批评但在修改之前应当遵守,可以违法(限于非具有直接社会危害性的行政法)但要坦然接受违法的后果,有错就认、挨打立正。
一个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骑行非机动车通过斑马线,绝大多数交警不会主动管,在我所生活过的地方几乎所有非机动车骑行者都会骑行通过(我也会),我第一次见骑自行车下车推行通过斑马线是大学的时候一个老太太,当时也是很震撼+疑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确是这么规定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推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个法律条文几乎没人遵守已然丧失规制机能,但探求保障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条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依然发挥着保护机能,只是由惩罚行为犯延后至于惩罚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当机动车与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仅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下车推行的依然存在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如“(2023)苏民申74号”非机动车方承担20%责任。囿于社会习惯、执法成本等多重因素,很多违法行为因群起效尤看似合法化了,但探求立法目的,具体案件中特定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会因为其他人也实施该行为却没有承担责任而降低,承担责任也是合法合理。
知易行难。真到自己需要为违法行为承担后果的时候便没有前述的从容了,之前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双向四车道行驶,内侧车道为直行车道、外侧车道为右转车道,因错误选择车道从右转车道进行直行,被“电子警察”认定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代码:6095)”,从右转车道进行直行并不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很多双车道路口的外侧道路一般都是直行右转合并车道,但可能妨碍右转车辆的通行效率,接受处罚也是应当的。但是,该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的处罚金额有所差异,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但在违法行为地却要被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最高额200元,且无法自行找到处罚金额的规范文件,对比《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记分标准(2023年12月)》中处罚金额100元的明确规定,电话咨询当地交管部门得到当地记分标准该代码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明确为200元答复后,便只能认罪认罚。
在此次整理复议材料的时候,突然意识到自己也属于“守法意识淡泊、维权意识极强”中的一员,为自己辩解一下,与骑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的故意违法行为相比,驾驶机动车发生的违法行为均为过失行为,且均未实际增加具体违法场景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但机动车违法的危害性远高于非机动车,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也时刻要求机动车驾驶者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相比于非机动违法处罚后移至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严格处罚机动车违法行为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即使是过失行为+未实际升高危险也很难成为逃脱处罚的理由,此次行政复议的成功关键不在于辩解理由的左转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在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道路交通标线错误导致的责任阻却。“认罪认罚”对一个违法者不易,对于一个违法的行政机关更为难得,提交复议申请之后我也做好了可能需要走到行政诉讼的心理准备,感谢该市司法局和交通管理局的担当!
更深入地反思一下,在当时的情况下,从一个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有更好的处理办法:“继续直行,在前面路口掉头”,但在实际的交通参与过程中,很多决策都是瞬间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一种未升高发生交通事故危险性的处理方法也算差强人意了,不应该以一个绝对理性人的标准去要求那时的行为人。但在后续驾驶机动车参与交通的过程中,还是应当将安全意识的顺位排在通行效率之前,守护安全、守护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