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
在论述道德原理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美德或美好的品行究竟是什么?(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格调的性情和什么取向的行为,构成卓越和值得称赞的品行,构成哪种自然受到尊敬、推崇与赞许的平行?第二,这种品行,不管它是什么,究竟是被我们心里面的什么能力或机能推荐给我们的,令我们觉得它是值得称赞的?(为什么)或者换句话说,究竟透过什么机制,以及怎么运作,以至于我们的心灵会喜欢某一行为取向,而不喜欢另一行为取向;会把前者成为是对的,而把后者称为是错的;会认为前者是该受赞许、推崇与奖励的对象,而后者则是该受责备、非难与惩罚的对象?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虽然理论上极为重要,但在实务上却一点也不重要。那些探讨美德之性质的研究,必然会对我们在很多特定场合的是非对错观念产生影响。但是,那些探讨赞许之原理的研究,却不会有这种效果。探讨那些不同的念头或感觉来自于我们心中的什么机关或能力,纯然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好奇。我们的心中运作的那些促使我们赞许或非难任何品行的机关或能力,如同决定各个天体运动的万有引力,不管各个天体知不知道有万有引力,它们仍旧受万有引力的牵引运动,所以,我们不知道那些机关或能力,都不会妨碍那些机关或能力的运作。
当我们赞许任何品行时,我们自己所感受的情感,来自于四个在某些方面彼此不同的源头。第一,我们对行为人的动机感到同情(主观动机);第二,我们对因他的行为而受惠的那些人心中的感激感到同情(客观结果);第三,我们观察到他的品行符合前述那两种同情通常遵守的概括性规则(品行符合);最后,当我们把他的那些行为视为某一有助于增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行为体系的一部分时(社会发展),它们好像被这种效用染上了一种美丽的性质,好比任何设计妥善的机器在我们看起来也颇为美丽那样。
所有角色中那最伟大与最高贵的角色,(是)伟大的国家的改革者与立法者;(他)以暗藏在那些被他建立起来的制度里的智慧,在他身后连续许多世代,确保国家内部的平静和同胞们的幸福。但是,要在他所建立起来的制度里暗藏智慧,一个立法者显然必须自己先学得智慧,亦即,必须对人性在各种不同的制度规范与引导下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与后果,有深远与广泛的了解。譬如,他须分辨仁慈与正义的美德,“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但正义)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而是可以使用武力强求的”。分辨正义的规则与其他美德的规则,“正义的规则是唯一精密准确的道德规则;所有其他的道德规则都是松散的、模糊的,以及暧昧的。前者可以比作文法规则;后者可以比作评论家对什么叫作文章的庄严优美所定下的规则,比较像是在为我们应该追求的完美提示某种概念,而不是什么确实可靠的、不会出错的指示,供我们用来达成完美”。因此,立法者的首要责任是制定或恢复正义的法律;至于立法“迫使人民遵守一定程度的合宜性,互相亲切仁慈对待”,有时候也许是可以做到的,“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当中,也许就数这项工作,若想执行得当,最需要大量的谨慎与节制了。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和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由于各种历史偶然的因素阻碍自然的正义情操充分发挥影响,“各个制定法体系,作为人类在不同时代与国家的情感记录,固然应当享有最大的权威,但绝不能被视为是什么精确的自然正义规则体系”。“法律学者们,针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各种不同的缺陷与改进,所作的评析,应该导致他们把目标放在建立一套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作自然法理学地体系,亦即,建立一套一般性地法律原理,这套原理应该贯穿所有国家地法律体系,并且应该是那些法律体系的基础”。
如果自私的行为,透过自然正义的规则所保障的市场交易,可以达到宛如直接仁慈或甚至优于直接仁慈的结果,那么,对于一个立法者来说,夫复何求?“即使有这么一个既骄傲又无情的地主,当他望着自己的那一片广阔的田地,完全没想到他的同胞们的需要,只想到他本人最好吃光那一大片田地里的全部收成,那也只是白费功夫的幻想罢了。‘眼睛大过肚子’这句庸俗的谚语,在他身上得到最为充分的证实。他肚子的容量,和他巨大无比的欲望完全不成比例;他的肚子所接受的食物数量,不会多于最卑贱的农民的肚子所接受的。他不得不把剩余的食物,分配给那些以最精致的方式,烹调他本人所享用的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建造和整理他的邸第,以供他在其中消费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提供和修理各式各样没啥效用的小玩意,以装点他的豪华生活气派的人。所有这些人,就这样从他的豪奢和任性中,得到他们绝不可能指望从他的仁慈或他的公正中得到的那一份生活必需品。土地的产出物,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几乎维持了它所能维持的居民人数。有钱人只不过从那一堆产出物中挑出最珍贵且最宜人的部分。他们所消费的数量,不会比穷人家多多少。尽管他们生性自私贪婪,尽管他们只在意他们自身的便利,尽管从他们所雇佣的数千人的劳动中,他们所图谋的唯一目的,只在于满足他们本身那些无聊与贪求无厌的欲望,但他们终究还是和穷人一起分享他们经营改良所获得的一切成果。他们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做出的那种生活必需品的分配,和这世间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居民时会有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几乎没什么两样。他们就这样,在没打算要有这效果,也不知道有这效果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人类繁衍所需的资源。当上帝把这世间的土地分给少数几个权贵地主时,他既没有忘记也没有遗弃那些似乎在分配土地时被忽略的人。最后这些人,在所有土地的产出中,也享受到他们所需的那一份。就真正的人生幸福所赖以构成的那些要素而言,他们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会比身份地位似乎远高于他们的那些人差。在身体自在和心情平静方面,所有不同阶层的人民几乎是同一水平、难分轩轾的,而一个在马路边享受日光浴的乞丐,则拥有国王们为之奋战不懈的那种安全”。“诚然,如果和豪门大户的浪费奢侈相比,零工目前这种生活水准看起来确实很简陋。然而,我们也许可以说,在欧洲,一般王公贵族的生活水准胜过任何一个勤俭的佃农的程度,不一定大于后者的生活水准胜过许多非洲国王的程度,尽管任何一个非洲国王都绝对拥有数以万计的赤裸野人的生命和自由”。而这正式自然正义的规则,所保障的市场交易,所促成的社会分工,所达到的优于直接仁慈的结果。
告读者
我将在另一门课努力说明法律与政府的一般原理,说明那些原理在不同时代与社会发展阶段,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的变革,不仅在有关正义的方面,而且也在有关公共政策、公共收入、军备国防,以及其他一切法律标的方面。在《国富论》中,我已部分履行了这个承诺,至少就公共政策、公共收入与军备国防的部分而言。剩下的便是有关正义的法律原理或所谓法理学的部分。
第一篇 论行为的合宜性
行为的合宜与否,或者说,行为究竟是端正得体或粗鲁下流,全在于行为根源的情感,对于引发情感的原因或对象,是否合适,或是否比例相称。
第一章 论合宜感
第一节 同情感
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称为他的幸福的必备的条件,尽管除了看到他人幸福他自己也觉得快乐之外,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好处。属于这一类的原理,是怜悯或同情,是当我们看到他人的不幸,或当我们深刻怀想他人的不幸时,我们所感觉到的那种情绪。我们时常因为看到他人悲伤而自己也觉得悲伤,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根本不需要举出任何实例予以证明。因为这种同情的感觉,就像人性中所有其他原始的感情那样,绝非仅限于仁慈的人才感觉得到,虽然他们的这种感觉也许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为敏锐强烈。即使是最残忍的恶棍,最麻木不仁的匪徒,也不至于完全没有这种感觉。
我们的感官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带给我们超出我们自身以外的感受;只有透过想象,我们才能对他的感觉有所感知。而想象的机能,除非是向我们描述,倘使我们身处他的处境,我们自己将会有的感觉外,也不可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帮助我们对他的感觉有所体会。我们的想象所复制的,是我们自身的感官所感受到的感觉,不是他的感官所感受到的感觉。借由想象,我们把自己摆在他的位置,我们设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们可以说进入他的身体,在某一程度内与他合而为一,从而对他的感觉有所体会,甚至我们自身也升起某种程度上虽然比较微弱,但也并非与他的感觉完全不相像的感觉。当我们这样对他的种种痛苦有所感知时,当我们这样接纳那些痛苦,并让那些痛苦变成我们的痛苦时,他的种种痛苦终于开始影响我们,于是我们一想到他的感觉便禁不住战栗发抖。因为,正如任何痛苦或穷困的处境都会激起悲伤的情绪那样,所以,设想或想象我们身处那样痛苦或穷困的处境,也会激起同一种情绪,其强弱视我们的想象鲜明或模糊程度而定。这就是我们对他人的不幸所以有同情感的根源。正是借由设想和受难者易地而处,我们才会对他的感受有所感知,他的感受也才会影响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