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李洪元事件在媒体上传播,一个员工因为10多万元的离职补偿金(扣除法律规定N+1),被公司报案后:
1.(2018.12.16-2019.1.22)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7天后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为30天,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最长期限为7天,拘留期限拉满);
2.(2019.1.22-2019.3.21)公安机关逮捕后侦查羁押58天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裕量1天);
3.(2019.3.21-2019.4.19)检察院审查29天后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应该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审查期限裕量2天);
4.(2019.4.19-2019.5.17)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28天后重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一次补充侦查期限裕量2天);
5.(2019.5.17-2019.6.14)检察院第二次审查28天后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1个月,第二次审查期限裕量3天);
6.(2019.6.14-2019.7.12)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28天后重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期补充侦查期限裕量2天);
7.(2019.7.12-2019.8.13)检察院第三次审查32天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根据刑诉法,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1个月,第三次审查期限拉满);
8.(2019.8.13-2019.8.22)检察院延长审查10天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可以延长15天,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裕量5天);
9.(2019.8.22-2019.8.23)李洪元被羁押251天后被释放。
整个侦查起诉期间,区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的情况下,合法羁押李洪元251天,仍然有15天时间裕量,然后国家赔偿10万元。
那是我第一次认真的去查法律文本,潸然泪下,我不知道何以自处,我反复看了很多遍李敖在北大的演讲,在夹缝中似乎找到一条小路“求诸己,求诸法”。后面就疫情了,被困在老家,买了一套法考书,没有认真学多了,凭借朴素价值观客观题考了160。
2024年12月,回到武汉,和一家公司签了服务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注意到格式条款中有以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约定,明显不合理,但认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所谓。但是服务半月以来,服务内容、数量和效率均达不到预期,提出终止服务并退款,对方客服第一次交流明确要求履行赔偿金,双方未达成合意,准备了2000字左右材料计划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解决纠纷。后面客服主动联系,提出20%违约金要求,阐述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和违约金规定要求,对方格式条款无效,大前提存在错误;一小时后客服再次联系,提出10%违约金要求,我方搁置大前提错误,阐述对方交付内容、数量和效率达不到个人主观要求和合同客观要求,违约金小前提存在错误,对方同意不收取违约金。虽然按照服务时间缴纳服务费用对方仍有利润,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感觉真好,很久没有这种激烈对抗又获胜的兴奋感觉了。
2024年12月5日离开安庆,2024年12月26日回到安庆。选择离开的原因有两个:看不到工作的意义、学不到新的东西,当然还有情绪方面的原因,但情绪只是加快了离开的进程。原本以为可以辞职,到企业上班了又被告知只能辞退,为了“品行良好”四个字只能乖乖回来。折腾2个月,往返武汉三趟,现在回来虽然像个小丑,但唾面自干也是我这趟旅程该有的长进。距离服务到期还有近600天,可能做不了什么事、也学不到什么东西,终究需要以一个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至少做一个不会被20岁自己唾弃的公务员吧,放弃和光同尘,坚持独善其身。